工商所职责(一)
1、办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注册事项的初审、呈报;受县级工商局委托,工商所可以直接办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和验照(目前县局已经委托张家畔、城郊工商所办理该事项)。
2、建立辖区内市场经营主体的分类监管档案、并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3、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类商品市场的交易活动,开展市场巡查。
4、监督检查辖区内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
5、监督检查辖区内的不正当竞争、传销和直销行为。
6、监督辖区内的合同,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7、指导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正确申请商标注册,监督管理商标使用行为。
8、监督管理辖区内设置、张贴、散发等广告宣传活动。
9、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和查处超范围经营活动。
10、处理辖区内的消费者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1、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就由工商所承担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工商所职责(二) 一、负责办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登记及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等工作,建立和管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依法收取各种规费。
二、负责本辖区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巡查回访工作,依法指导、服务和规范管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
三、负责企业设立、变更的初审和本辖区内商标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申请和使用注册商标,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
四、负责办理店招广告登记管理,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等商业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广告经营和广告宣传中违法、违章行为。
五、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合同解忧”工作,协助做好“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
六、开展对市场的巡查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和交易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七、受理本辖区内消费者、经营者的投诉,制止不正当竞争和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八、指导本辖区内个体劳动者分会、消费者委员会分会和各市场服务管理小组的工作。
九、负责扶持本辖区内经营主体,促进特区经济发展。保护合法经营,取缔无照经营,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十、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咨询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十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商所职责(三) 1、办理辖区内由区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2、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的经营活动;
3、负责审查、核准、颁发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指导辖区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正确注册商标,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5、对辖区内发布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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