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乐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斡旋受贿罪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的,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会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
2、可能有的中间人会斡旋受贿,这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3、有的犯罪是共同犯罪,有的朋友就会疑惑,斡旋受贿是否有共同犯罪?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4、斡旋受贿指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而且利用职权的人并不知道该人收受贿赂,斡旋受贿一般不会构成共同犯罪斡旋受贿的条件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5、斡旋受贿的条件如下: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4、索取了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
6、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7、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8、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9、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10、(二)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1、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
12、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13、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14、(三)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15、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16、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17、(四)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18、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19、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20、延伸阅读: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理解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解析 贪污受贿罪如何判刑。
本文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