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劳务合同纠纷)

时间:2023-12-04 19:00:20 编辑:

导读 大家好,小乐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劳务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劳务合同纠纷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释义】劳务合

大家好,小乐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劳务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劳务合同纠纷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释义】劳务合同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2、有学者认为,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3、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广义的劳务合同。

4、广义的劳务合同即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

5、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6、广义的劳务合同大部分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7、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由民法来调整。

8、在这里,作为民事案由的一种,规定的是狭义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

9、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

10、劳务合同纠纷即为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11、【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2、【法律适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3、【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

14、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

15、由于劳务合同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调整。

16、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

17、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18、(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19、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20、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21、(3)雇主的义务不同。

22、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23、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24、(4)调整的法律不同。

25、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26、(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27、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28、(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29、两类纠纷的区别注意参考劳动合同纠纷案由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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