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对于受贿罪犯罪分子,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挪用公款罪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对于褚明剑涉嫌受贿罪的处罚,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湖吴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褚明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追缴赃款153700元。褚明剑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作出(2012)浙湖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改变原判量刑部分,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追缴受贿所得1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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